在香港,輔助生育技術是受到《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香港法例第561章)的規管。而《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是根據條例的第8條制定,為生殖科技服務提供者(亦即輔助生育技術中心)及胚胎研究工作者作出詳盡指引。


在指引下,輔助生育技術治療只能提供給合法夫妻。再者,在考慮夫婦是否附合資格的同時,小孩將來的幸福也是重要的考慮因素。以下是一些用來審核夫婦是否適合接受輔助生育技術治療的考慮因素:

  • 良好的身心、精神及社交能力;
  • 良好的個人及家族醫療記錄;
  • 夫婦年紀及將來照顧小孩的能力;
  • 養育孩子的責任心及承諾;
  • 為治療後所誕下的小孩提供穩定發展的環境的能力;
  • 應付治療後所誕下的小孩的一切需要的能力,包括多胞胎或殘障所帶來的問題;及
  • 有否任何可能對所誕生的小孩帶來傷害,包括遺傳病的風險及懷孕期的問題,及會對小孩疏忽或虐待的危機。

IVFHK只會提供療程予符合守則要求的夫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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